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楊得君闕銘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文仕等間有關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有關解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未表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及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因其抗告顯逾抗告不變期間,經原審法院於105年5月6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0號),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其中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部分主張:聲請人因現正失業在家,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本件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對於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聲請人曾否經該基金會審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亦經該基金會以105年6月15日法扶成字第1050000875號函復,聲請人從未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有上開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