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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71號

上訴人
林子聰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緯聖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阿發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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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跑天下商標先使用人商標權利消滅搶註違背經驗法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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