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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汪漢卿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91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該訴訟事件之聲請補充判決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不服原審法院104年8月20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前已獲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0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不服原審法院106年1月16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就該訴訟事件其所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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