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前已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他字第23號就上開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