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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2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帥嘉寶林樹埔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無論主張何種事由,均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案件之法官為前提要件,苟該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自無對之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即知。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並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經查:劉鑫楨、陳秀媖、張國勳、鄭忠仁、蘇嫊娟法官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法官已依法迴避,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劉鑫楨、侯東昇、陳秀媖、張國勳、鄭忠仁、江幸垠、沈應南、蘇嫊娟法官聲請迴避,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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