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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無論主張何種事由,均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案件之法官為前提要件,苟該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自無對之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即知。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並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經查:劉鑫楨、陳秀媖、張國勳、鄭忠仁、蘇嫊娟法官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法官已依法迴避,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劉鑫楨、侯東昇、陳秀媖、張國勳、鄭忠仁、江幸垠、沈應南、蘇嫊娟法官聲請迴避,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