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4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341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2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44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6年4月2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且係距今已逾5年之准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上開訴訟救助事件之主張,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