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7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77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裁聲字第48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5年12月2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8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責。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7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