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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26號

理監事選舉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鄭小康林文舟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426號

再審原告
陳聰明
再審被告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黃健庭
參加人
王掙強

上列當事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同法第281條準用第241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6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2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理監事選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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