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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29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298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規定,限於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始得為之,而「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傅正仁」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