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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94號

社會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汪漢卿程怡怡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394號

抗告人
陳再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社會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6年6月1日106年度抗字第12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3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6年5月18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1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9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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