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邱上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9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正本狀」、「陳述狀」對於本院民國105年度裁字第90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保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業經原審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駁回),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審105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90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仍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其居住於基隆市安樂區富景天下社區,遭社區主委或總幹事強行拆除冷氣遮陽板,屋內衣物時常遺失;且其至安樂區公所申請緊急救助,亦遭拒絕;又基隆市政府社會局、勞動部及健保署不知民間疾苦;另其代步之機車修理需花費上萬元云云。經核其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陳述其生活上所遭遇之困難;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仍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