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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1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茂權林樹埔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691號

再審原告
江廷振
再審被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表人
張慶瑞(代理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另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588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9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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