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7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鄭忠仁江幸垠蘇嫊娟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771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7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23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同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抗告人於本院106年8月28日收文之「行政訴訟聲請聲明異議訴訟救助狀」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抗字第209號裁定乙節,查該裁定為本案補費裁定,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7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