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52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東都鄭小康林文舟姜素娥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52號

再審原告
旅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鄭明珍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靜怡 律師
再審原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再審被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原名: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ADIDAS─Salomon AG)
代表人
莎拉塔帕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

 許綾殷 律師

 邵瓊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6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明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此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商標評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行商更(二)字第5號行政判決駁回,經本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264號判決維持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以前開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至再審原告以上開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併予敘明。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5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