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2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426號
- 再審原告
- 陳聰明
- 再審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黃健庭
- 參加人
- 王掙強
上列當事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同法第281條準用第241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6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