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4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5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53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6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6年1月24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且係距今已逾5年之准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31號裁定之主張,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