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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5號

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95號

聲請人
辛芃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04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李育禹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04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20號裁定選任林瑞成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林瑞成律師前曾承辦聲請人之上訴案件(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19號),惟未將該案法律意見告知聲請人,亦未與聲請人商討案情,爰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等語。又林瑞成律師於106年4月6日具狀表示聲請人所述內容不實,惟同意不擔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等語。按聲請人既與原選任訴訟代理人林瑞成律師間已無信任關係存在,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爰參酌聲請人106年3月30日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選任臺南律師公會李育禹律師(住址:臺南市○○區○○路27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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