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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6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楊得君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96號

聲請人
牛玉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主張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定,均屬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嗣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充裁判,經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顯脫漏聲請人民國105年12月19日「行政訴訟抗告狀(補充理由)」及106年2月22日「行政訴訟抗告狀(補呈事證)」等訴狀,想係一時之疏忽,應有補充裁判之需要等語。

三、原裁定已敘明:聲請人對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1號裁定提起抗告,就補充裁判部分,尚不生有何裁判脫漏之情形,就法官迴避部分,亦不符法官迴避之事由,從而認聲請人所提之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等語,並於主文諭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經核業已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抗告狀之意旨,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聲請人再度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無非重述其為原裁定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無關補充裁定之陳述,揆之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9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