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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75號

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75號

聲請人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72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黃繼岳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72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96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原選任余景登律師與聲請人住家距離太遠,聯絡不便,請依序改指定黃繼岳律師或謝進益律師等語。而余景登律師亦同意不擔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按當事人與受選任之律師間需能便於資訊之交流,以維持互信關係,爰參酌聲請人106年9月18日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選任黃繼岳律師(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7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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