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7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72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黃繼岳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72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96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原選任余景登律師與聲請人住家距離太遠,聯絡不便,請依序改指定黃繼岳律師或謝進益律師等語。而余景登律師亦同意不擔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按當事人與受選任之律師間需能便於資訊之交流,以維持互信關係,爰參酌聲請人106年9月18日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選任黃繼岳律師(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