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1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814號
- 上訴人
- 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晶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指定代表人 林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任孝祥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非依上揭規定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應將本案轉交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或公平交易委員會另為適法之處分部分為上訴,經核其提出上訴書狀,僅聲明原判決廢棄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關於其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被上訴人105年2月26日經高字第10502405180號函上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