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14號

產業創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814號

上訴人
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晶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指定代表人 林嘉鴻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非依上揭規定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應將本案轉交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或公平交易委員會另為適法之處分部分為上訴,經核其提出上訴書狀,僅聲明原判決廢棄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關於其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被上訴人105年2月26日經高字第10502405180號函上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1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產業創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