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8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089號
- 抗告人
- 反對烏日區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
- 代表人
- 張金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緣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陳情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6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下稱前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668號裁定廢棄前裁定,發回原審更為審理。嗣經原審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經核抗告人對前裁定提起抗告時,已於民國107年2月9日向原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時,復於107年9月11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原審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故107年9月11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部分,核屬溢繳,參酌前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