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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2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蘇嫊娟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929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83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7年9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2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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