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1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117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7年9月20日107年度裁聲字第93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7年10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7年10月30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納裁判費,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93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