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4號上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郭文艷 上 訴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蔚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107 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號欄所載:「107年度裁字第440號」,應更正為:「107年度裁字第44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 建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