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4號
- 上訴人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郭文艷
- 上訴人
-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蔚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 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
- 輔助參加人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號欄所載:「107年度裁字第440號」,應更正為:「107年度裁字第44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