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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435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鑫楨林文舟蘇嫊娟程怡怡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0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僅就四名法官是否應依法迴避而未迴避作成裁定,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裁判之五位法官,原裁定脫漏另名應依法迴避而未迴避之法官,原裁定顯有脫漏訴訟標的之一部,爰聲請補充裁定等語。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原裁定就其中聲請關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亦未參與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96號裁定,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鄭忠仁法官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上述法官聲請迴避,均無理由,故原裁定駁回聲請人關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並於主文為:「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諭知,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且原裁定既以其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有無理由為裁定範圍,自無聲請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定之問題。據此,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43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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