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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蘇嫊娟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徐協村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間撤職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11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暨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該上訴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8年1月4日法扶群字第1070001711號函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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