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1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919號
- 聲請人
-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2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42號),並聲請假處分,關於聲請假處分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22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9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