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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19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侯東昇王碧芳蘇嫊娟鍾啟煌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919號

聲請人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2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42號),並聲請假處分,關於聲請假處分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22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9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1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