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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20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明鴻蘇嫊娟林欣蓉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020號

抗告人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不服相對人以民國100年6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0003067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認定抗告人所有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前下方駁坎增建之建築物,為未經許可而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訴願逾期,訴願決定自程序上決定不予受理,自無不合,抗告人復提起訴訟,顯非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系爭房屋現況與70年之建築圖差異過大,相對人以失真之建築圖為違章建築之認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且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2月7日北工建字第1021267309號函,亦無法指出原先擋土牆位置,故原處分之認定可能有誤,相對人至今仍未發現此一狀況,倘要人民於違章建築認定後30日內提出訴願,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救濟之權利等語。

四、本院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又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經查,抗告人於100年6月16日收受原處分,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其提起訴願期間自100年6月1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100年7月21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7年7月5日始向相對人提起訴願,亦有相對人蓋於訴願書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按,已逾訴願法定期間,抗告人復提起撤銷訴訟,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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