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786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56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