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2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明鴻鄭忠仁黃淑玲姜素娥林欣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224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28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於107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7年11月27日另具狀檢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影本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云云,惟該裁定作成日期為107年10月16日,且其效力僅及於該案,尚難據之而主張解免其補正繳納本件裁判費之義務,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2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