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盧雍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7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寄存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八甲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