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640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640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故未繳納裁判費。但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2月20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判長則另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抗告人又於108年3月5日(本院收狀日),再次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並無對「其於前開108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送達生效後,另陷於無資力」一節為釋明,抗告不合法狀態無從排除,併予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64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