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經該院以108年1月24日108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重新審理,係以第三人因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致其權利受損害,設計之救濟程序。因此,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據行政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
二、本件建築法事件訴訟,係聲請人以原告地位所提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以下稱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經查,原判決並非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判決,且聲請人為原判決之當事人,而非第三人。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提起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