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65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陳國成王碧芳鍾啟煌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865號

抗告人
周鉅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駁回、本院96年度判字第3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後,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97年度再字第57號判決駁回、本院99年度裁字第125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後,抗告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嗣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44號、第94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此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

㈡、原確定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65、166號裁定再審之聲請,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以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6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