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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50號

改敘薪級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蘇嫊娟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350號

聲請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改敘薪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7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改敘薪級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2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4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對前程序判決先後2次提起再審之訴,分別經原審102年度再字第33號判決、103年度再字第19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並依序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096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67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77號裁定先後2次聲請再審,依序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502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14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105年度裁字第14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5年度裁字第48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105年度裁字第481號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字第17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而聲請再審。經核其書狀所陳各節,無非說明其對原審前程序判決實體爭議事項或再審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前所述,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即無須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5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改敘薪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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