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6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652號
- 聲請人
- 陳瑞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5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日寄存送達,並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