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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70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侯東昇張國勳沈應南蕭惠芳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870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判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者,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書狀,聲請廢棄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2號裁定,依上說明,視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7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張國勳法官迴避,亦分別經本院107年10月25日107年度裁聲字第1254號裁定駁回、108年4月25日108年度裁聲字第252號裁定駁回,該等裁定分別於107年11月8日、108年5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7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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