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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78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蕭惠芳陳秀媖蘇嫊娟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978號

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經該院以108年1月24日108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重新審理,係以第三人因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致其權利受損害,設計之救濟程序。因此,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據行政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

二、本件建築法事件訴訟,係聲請人以原告地位所提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以下稱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經查,原判決並非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判決,且聲請人為原判決之當事人,而非第三人。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提起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7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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