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徐協村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間撤職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11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暨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該上訴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8年1月4日法扶群字第1070001711號函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