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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61號

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明鴻劉介中姜素娥林欣蓉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賴宏宗律師(即林慧貞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慧貞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考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46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何宗翰律師為上訴人林慧貞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慧貞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考績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7年8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46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關於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08年2月23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現限制不得對外獨立接受委任(兼任禁止),且臺北律師公會於105年有關擔任選任律師(含強制代理、遺產管理人等)之意願調查,聲請人已未表示意願,應不在臺北律師公會提供予法院之名單內,爰具狀請求本院另行選任他人為上訴人林慧貞之訴訟代理人等情,經核尚非無據。爰審酌系爭事件之性質、上訴人地址,依據本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造具之「行政訴訟強制代理律師名冊」,改選任臺北律師公會何宗翰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0號9樓,電話:02–00000000)為上訴人林慧貞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6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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