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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6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賴宏宗律師(即林慧貞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慧貞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考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46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何宗翰律師為上訴人林慧貞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慧貞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考績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7年8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46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關於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08年2月23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現限制不得對外獨立接受委任(兼任禁止),且臺北律師公會於105年有關擔任選任律師(含強制代理、遺產管理人等)之意願調查,聲請人已未表示意願,應不在臺北律師公會提供予法院之名單內,爰具狀請求本院另行選任他人為上訴人林慧貞之訴訟代理人等情,經核尚非無據。爰審酌系爭事件之性質、上訴人地址,依據本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造具之「行政訴訟強制代理律師名冊」,改選任臺北律師公會何宗翰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0號9樓,電話:02–00000000)為上訴人林慧貞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