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984號
- 上訴人
- 何牧珉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 律師
- 被上訴人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郝培芝
- 輔助參加人
- 國家安全局
- 代表人
- 陳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3.並由權責機關核定上訴人於該考試及格,自該訓練期間起始後4個月(民國107年7月1日)起分發任用上訴人,予以上訴人實授,按期予以上訴人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其考績為甲等,給付上訴人全額訓練津貼與任用之薪俸與其利息。」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