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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4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林妙黛侯志融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984號

上訴人
何牧珉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被上訴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郝培芝
輔助參加人
國家安全局
代表人
陳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3.並由權責機關核定上訴人於該考試及格,自該訓練期間起始後4個月(民國107年7月1日)起分發任用上訴人,予以上訴人實授,按期予以上訴人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其考績為甲等,給付上訴人全額訓練津貼與任用之薪俸與其利息。」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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