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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78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明鴻林文舟林欣蓉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578號

抗告人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代表人
陳漢鍾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宜蘭縣政府依民國106年3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羅東鎮都市計畫(竹林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辦理「羅東都市計畫竹林地區工商綜合專用區市地重劃案」(下稱羅東市地重劃案),而擬具重劃計畫書報請相對人核定,經相對人以106年3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012722號函(下稱系爭函)准予辦理,宜蘭縣政府據以106年5月9日府地開字第1060073232A號公告羅東市地重劃案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間為106年5月22日起至106年6月20日止。抗告人為羅東市地重劃案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因不服系爭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系爭函及訴願決定,經原審法院以系爭函非行政處分,抗告人起訴不備合法要件,予以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市地重劃計畫書所載內容經相對人核定後,下級機關即應據此實施,而對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發生規制效果,業經司法院釋字第232號解釋確認其核定為行政處分,本院103年度判字第56號判決、106年度判字第513號判決同此見解,原裁定遽認此核定非屬行政處分,容屬誤解。又縱難認系爭函為行政處分,惟抗告人係信賴前揭實務見解乃以該函為本件訴訟之程序標的,則實務見解歧異所生之不利益,厥難逕歸抗告人承擔,故原審應先闡明抗告人補正起訴對象,始與司法為民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相符,原裁定遽予駁回其訴,於法難謂有洽等語。

四、本院按: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於扣除重劃負擔後,按原有位次交換分合為形狀方整之各宗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改良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並寓有落實地方自治之立法目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及依該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可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者,須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乃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行政監督,而非由內政部自為市地重劃,再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市地重劃時,其所作成之決定經內政部核定後,仍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準此,內政部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報市地重劃計畫書之核定暨土地分配異議案件調處不成之裁決,僅係對下級機關之行政監督所為職務上表示,並非對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有所准駁,對土地所有權人尚不生直接、具體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本院104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統一之法律見解參照)。本件相對人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以系爭函核准宜蘭縣政府所報羅東市地重劃案之重劃計畫書,依上開說明,僅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行政監督所為職務上表示,對於羅東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不生直接、具體效果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原裁定以抗告人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函,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核無違誤。另司法院釋字第232號解釋:「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56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係針對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是否屬於土地處分行為而作成之解釋,與本件法律爭議無關。抗告意旨援引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7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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