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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2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426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大學(管理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2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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