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7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2月4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860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並分別於109年12月7日、110年3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