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186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月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990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此裁定於108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