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50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李玉卿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502號

再審原告
紀金懷
訴訟代理人
陳貴端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易昌運 會計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行政訴訟再審之訴,再審被告代表人由宋秀玲變更為吳蓮英,玆經繼任者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此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本件再審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50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