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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2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明鴻陳國成蕭惠芳高愈杰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023號

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67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6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祥和郵局(下稱祥和郵局);且本院審判長於109年5月15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09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祥和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各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迄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2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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