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36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黃慶民
- 送達代收人
- 周碧玉
化區大德路94之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1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考試事件,針對相對人舉辦民國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類科為土木工程技師,下稱系爭考試),就電腦評閱系統、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電腦設備、電腦評閱系統異地備份之系統歷史檔案儲存電腦設備(下稱電腦設備及資料)等證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聲請保全證據,經原審108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1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仍表不服,遂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電腦評閱系統」,即是相對人「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管理資訊系統」,經聲請人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歷史紀錄,此系統已在8年前建置完備,並有標案名稱「考選部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管理資訊系統委外建置案」,標案案號990316在99年8月26日之決標公告可參,原確定裁定肯認原裁定審認「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電腦設備及資料並不存在」之事實,顯非屬實等語。經核聲請人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抗告所陳理由,乃就其於原審聲請保全證據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再為爭執,而以其抗告無理由據以駁回等情,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