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張俞雪娥
- 聲請人
- 張湘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 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倪永祖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83條,再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本院既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即不得為審理,併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