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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林妙黛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44號

聲請人
張俞雪娥
聲請人
張湘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
相對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倪永祖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83條,再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本院既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即不得為審理,併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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