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林汎柏
余彥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敏祥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19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經原審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後,上訴人再行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惟上訴人仍向原審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上訴裁判費,有原審法院107年11月19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本院卷可稽,核屬溢收。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