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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52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52號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汎柏

 余彥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敏祥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19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經原審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後,上訴人再行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惟上訴人仍向原審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上訴裁判費,有原審法院107年11月19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本院卷可稽,核屬溢收。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5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